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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535.8元; 四、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8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元,***、***负担8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此款***、***已预付),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