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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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福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福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及违约金(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6日的违约金为3600元;2019年10月17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由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36元,贵州福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