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安市的房产(泰房权证泰字××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