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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胜达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1,831.28元; 二、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胜达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以161,831.28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1元,减半收取计1,900.50元,由被告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