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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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建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742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103468.7元,并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衡阳建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0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034元,由***负担221199.73元,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34.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负担122682.13元,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17.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