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图兰朵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图兰朵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46,612.4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图兰朵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1,427,546.86元,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以10,946,612.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35‰计付; 三、被告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44.96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图兰朵电器有限公司、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