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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赔偿公告费损失200元,律师费356712元;

三、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权就***、***、宋全启(SONG,QUANQI)所持有的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券代码均为600313,编号为ZYD162536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记载的***所持有的760.7万股、编号为ZYD162537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记载的***所持有的46.01万股、编号为ZYD162538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记载的宋全启(SONG,QUANQI)所持有的1519.4553万股]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四、驳回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75元,由原告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75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被告宋全启(SONG,QUANQI)共同负担2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宋全启可于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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