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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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透支的本金197219.43元,利息58538.19元,违约金等35229.96元(利息、违约金等数据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止,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对被告***抵押的湘K×××××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30015200950)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