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德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6年8月4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以欠款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1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0.0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由被告***承担4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