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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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1231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在查封期间,暂由***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在查封期间,暂由***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房屋为三年,动产、车辆为两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