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 云南弥勒市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弥勒市竹园镇明凤家常菜馆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判决书》第17页第二自然段“丧葬费53527元”应补正为“丧葬费53257元”。 第19页第一自然段“综上所述,针对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四原告因此次事故导致杨保祥死亡、摩托车受损,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四原告主张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724760元(36238元×20年)、丧葬费53527元、施救费200元、修理费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207.10元(原告杨上立抚养费2647.52元+原告杨小瑜抚养费13571.37元+原告杨士明赡养费28987.81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900元(100元/天×3人×3天)、精神抚慰金3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540元,合计856734.10元,由被告太平财保弥勒支公司在云G×××××号车的交强险有责任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11015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50元),由被告中保红河州分公司在云G×××××号车的交强险有责任分项赔偿限额内11015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5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0000元优先赔偿,不足636434.10元由被告太平财保弥勒支公司在云G×××××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70%即445503.87元,由被告中保红河州分公司在云G×××××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5%即95465.12元,由四原告自行承担15%即95465.11元。”应补正为“综上所述,针对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四原告因此次事故导致杨保祥死亡、摩托车受损,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四原告主张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724760元(36238元×20年)、丧葬费53257元、施救费200元、修理费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207.10元(原告杨上立抚养费2647.52元+原告杨小瑜抚养费13571.37元+原告杨士明赡养费28987.81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900元(100元/天×3人×3天)、精神抚慰金3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540元,合计856464.10元,由被告太平财保弥勒支公司在云G×××××号车的交强险有责任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11015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50元),由被告中保红河州分公司在云G×××××号车的交强险有责任分项赔偿限额内11015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5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0000元优先赔偿,不足636164.10元由被告太平财保弥勒支公司在云G×××××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70%即445314.87元,由被告中保红河州分公司在云G×××××号车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5%即95424.62元,由四原告自行承担15%即95424.62元。” 第20页第二自然段“一、原告黄忠琼、杨上立、杨小瑜、杨士明的损失856734.1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赔偿555653.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赔偿205615.12元,由原告黄忠琼、杨上立、杨小瑜、杨士明自行承担95465.11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应补正为“一、原告黄忠琼、杨上立、杨小瑜、杨士明的损失856464.1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赔偿555464.8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赔偿205574.62元,由原告黄忠琼、杨上立、杨小瑜、杨士明自行承担95424.62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21页第三自然段“案件受理费12884元,减半收取6442元,由原告黄忠琼、杨上立、杨小瑜、杨士明负担1044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负担39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负担1458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2884元,减半收取6442元,由原告黄忠琼、杨上立、杨小瑜、杨士明负担104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负担393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负担1458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