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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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下欠工程款376.1507万元; 二、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欠付工程款376.1507万元对应利息(其中230.21917万元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11日,376.1507万元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安徽帅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807575.95元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负担50000元,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800元;评估费200000元由安徽帅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