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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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8)皖1524民再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下欠工程款596.1507万元; 三、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欠付下欠工程款596.1507万元的对应利息(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安徽帅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807575.95元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774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5000元,安徽帅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7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