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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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4民初113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峰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文铎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