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大直要信用社 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725104‰计算,2019年6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6.08765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001.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深泽县,邮编:0525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