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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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万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