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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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雅园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70万元及利息32796.99元;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9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32796.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5万元。 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涉案抵押物即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二期)×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和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二期)×号×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依法处置上述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深圳市金雅园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金雅园实业有限公司、***、***在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金额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61.5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