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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76546.75元,借款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6563‰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以其位于金川县的房屋(房权证号:金房权证[2012]字第1206-13号、土地证号:金国用[2009]第106号)承担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对上述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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