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尼尔麦旦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借款本金3490000元及利息526791.63元,借款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24日起以本金3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749‰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以位于金川县勒乌镇水电路的房屋(房权证号为金房权证[2010]字第××号、土地证号为金国用[2009]第300号)承担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对上述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7元,由原告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川信用社负担100元;被告尼尔麦旦珍、***、***共同负担19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