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恒业分子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4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52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