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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金华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华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金华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设备款2358788元;

二、被告江苏金华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7175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金华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蓉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文静

书记员赵鹏丽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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