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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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05民初4212号 原告:孙丽丽 被告:张广增、张屾屾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潍坊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118817.4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吉,被告张屾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广增、太平保险潍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丽丽114748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丽丽3015.58元; 三、驳回原告孙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孙丽丽负担267元,张屾屾负担1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志伟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邱爱玲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