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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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                 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云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云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22944260.99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云华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22944260.99元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向原告江苏云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