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监利县昌华农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清偿货款人民币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从2016年11月2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监利县昌华农资经营部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监利县昌华农资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