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再赔偿原告***损失6845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再赔偿原告***损失82785元(赔偿款打入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兴村支行62×××75账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负担31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4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897元(因原告已经预交,亦汇入原告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