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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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580265.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58026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前述第一项被告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前述第一项被告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25%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的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8元,由被告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承担25%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方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州岩盛工具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万达支行,账号:32×××6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