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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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盛宇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盛宇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万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另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另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盛宇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59元,减半收取45429.5元,由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9.5元,盛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