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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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2民初1060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700636077A。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冀0532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国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乐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