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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2民初1060号之一

原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700636077A。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北省平乡县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冀0532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国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乐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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