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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依法在价值122000元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城市假日(现改名为天山新伯爵)19-2-302室房屋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3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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