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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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得锦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增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广西增华商贸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60496元; 二、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广西增华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2604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计2628元(原告已预交),案件申请费1822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