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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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十堰即时达物流运营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 东风实业有限公司 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 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本金650万元及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61842.3元、复利144.09元;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即时达物流运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35元,由被告湖北世纪中远车辆有限公司、十堰融丰汽车专用件有限公司、东风(湖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