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借款本金13988元、利息1191元、罚息1066.29元,合计16245.29元,并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39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的标准承担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律师费8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