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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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诸暨市斗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岽海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浙江弘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款项13100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00元(据实调整),依法减半收取50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00元,由***、诸暨市斗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岽海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