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借款本金347383.22元,支付截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109752.5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于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5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