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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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尼普洛医疗器械(合肥)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技佳精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5258.8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计2241元,由原告***负担178元,被告***负担2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