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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998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以10099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8日算至2018年2月9日;以40998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算至2018年4月28日;以10998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算至2019年2月3日;以8998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算至2019年8月20日;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以8998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质保金46718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1元,由被告***、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99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