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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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陕西佳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8386.64元。(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分行营业部,账号:某某6669。2、开户行:长安银行咸阳人民西路支行,账号某某4668。3、开户行:长安银行咸阳人民西路支行,账号:某某4761)。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