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62182.50元及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179020.98元,两项共计841203.48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付。 三、驳回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27元,由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02元,由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40元,由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东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