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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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的租金收益44,946元; 二、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3月16日的违约金为269.68元;2019年3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8.99元/天计算);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7元,双方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