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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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春市东诚贸易有限公司 阳春市国富润本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告阳春市国富润本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朗北街西侧(河西矿冶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春府国用[2011]第特0001852/1000954号); 二、冻结被告***持有被告阳春市东诚贸易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上述二项财产查封、冻结价值以42000000元为限。 上述二项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三年,即从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查封、冻结期间,被查封的国有土地由被告阳春市国富润本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但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改变现状、出租和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转让、赠与等变更登记手续;被冻结的股权,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抵押、转让、赠与等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