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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依兰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140.19元、误工费3,496.92元、交通费216.09元,合计15,85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9.26元、营养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3,459.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2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141.41元,由***负担5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