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华建管桩有限公司 陕西隆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隆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华建管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180元及利息(以851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0年3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9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2729元,由被告陕西隆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