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给***2061.68元; 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给***1759.17元; 三、***在本次诉讼中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负担2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30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