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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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16089元。 二、被告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1元,公告费30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155元,诉讼费合计4336元由被告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西安久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4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