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2262.03元、罚息27318.34元、复利385.06元(上述罚息、复利暂算至2018年11月30日,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262.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继续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9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479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负担262元,被告***负担6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