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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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19800元。同时以119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从2016年6月22日起到付清该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超出年利率36%以外的利息82200元。 案件受理费53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城新开路营销服务部负担2371元,原告***负担2991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