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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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4210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富、吕芸霞,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142588XQ,住***。 法定代表人:李自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9144536B,住***。 法定代表人:徐长保。 原告***与被告***、***、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国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真源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