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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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845940.24元,已支付10000元,剩余835940.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微山县支行,户名:***,账户:62×××38); 二、原告***返还被告***5050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上述赔偿款中扣减后支付给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8元,减半收取计6579元,由原告***负担2579元,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