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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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金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金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1770元。 二、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金锐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支付以206177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对上述一、二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4元,减半收取1164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16647元,由延安龙宝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