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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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尚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中瑞天悦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成都尚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7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87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2月12日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为“成都尚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37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37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2月12日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5.5元,由成都尚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31元,由上诉人成都尚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061元,四川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